Linux 内核创始人 Linus Torvalds 昨天罕见地在内核讨论社区发表了一篇长文,就 Vizio 与软件自由保护组织(SFC)的法律纠纷提出对 GPLv2 的明确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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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us 指出,GPLv2 仅保障代码自由,不控制硬件访问,并批评 SFC 试图扩大协议范围,称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双方行为均不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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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social.kernel.org/notice/B1aR6QFuzksLVSyBZQ
翻译如下:
关于 GPLv2 的明确声明……
我一般不在这里发帖,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了。不过这里附上一份近期法院裁决的 PDF,这是我能把它链接出来的最简单方式了。因为我平时几乎不维护任何网站,也不想把 PDF 发到内核邮件列表之类的地方。
之所以想谈这件事,是因为这份裁决基本印证了我长期以来的看法:GPLv2 的核心在于要求提供源代码,并不涉及对运行该代码的硬件进行控制。
本案本身是两家劣迹斑斑的企业——Vizio 与 SFC 的纠葛。双方在法庭上都表现得极其恶劣,原因各不相同。
Vizio 在电视产品中使用了 Linux,却最初没有提供源代码,这显然是错误的。
而软件自由保护组织(Software Freedom Conservancy,SFC)则试图主张许可证要求你提供安装密钥等内容,但许可证并没有这样的要求。这也正是内核明确采用“仅 GPLv2”的原因。相关人员对此心知肚明,却在法庭上提出了相反的说法。
最终结果是:双方都有不当行为。至少 Vizio 纠正了做法,尽管显然是被这场诉讼逼出来的;SFC 则没有让我看到类似的改变。
请你们收手吧,SFC——别再拿内核来支撑那些站不住脚的法律论点,试图把 GPLv2 扩展成它原本并不包含的东西。这样只会显得你们一群人既不专业又无能。
这件事里看起来真正称职的只有法官。裁决中写道:
原告主张,“机器可读(machine-readable)”以及“用于控制编译和安装的脚本”等措辞,支持其在针对第 4 号特别询问的回应中所提出的观点,即被告应当“交付文件,使具备一般技术能力的人可以在不造成过度困难的情况下,将源代码编译为可正常运行的可执行文件,并将其安装到同一设备上,同时保留原程序的全部功能”。
协议文本的措辞清晰明确,并未施加本次动议所涉及的义务。
从整体来看,这些协议要求 Vizio 以一种方式提供源代码,使原告或其他第三方能够方便地获取并修改该源代码。尽管源代码的定义包括“用于控制编译和安装的脚本”,这并不意味着 Vizio 必须允许用户将软件(无论是否修改)重新安装回其智能电视,并保证原程序的全部功能得以保留,或确保智能电视能够持续正常运行。结合协议语境来看,有争议的措辞仅意味着:Vizio 必须以一种方式提供源代码,使原告或其他人能够获取并修改这些代码,用于其他应用场景。
换言之,Vizio 需要确保用户具备复制、变更、修改以及分发源代码的能力,包括在符合协议序言及条款条件的前提下,将这些代码用于其他自由软件项目。然而,协议文本中并没有任何内容要求 Vizio 允许将修改后的源代码重新安装到其设备上,同时还要保证设备在代码被修改后依然可以正常运作。如果这真是协议的本意,协议本可以很容易明确写明:用户必须被允许在使用该程序的产品上修改并重新安装软件,并确保产品继续正常运行。协议中缺乏此类表述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没有依据认定这里隐含了这样的条款。基于上述原因,本动议获得支持。
也就是说,这份裁决明确了:源代码必须提供,但 GPLv2 并不会以任何形式强制你开放硬件。
我的本意,以及 GPLv2 本身,都表达得很清楚:内核的版权许可只涵盖软件本身,不延伸到其运行的硬件之上;就像内核的版权许可同样不会延伸到运行在其之上的用户态程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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