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人非法“网络开盒”,获刑 7 年至 1 年 6 个月不等
公安部网安局消息称,北京公安机关近日办理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时,发现其背后存在一个规模庞大的“网络开盒”、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灰产业链,经过对涉案点位进行持续工作,逐步锁定王某康、林某武、王某、刘某彪、孙某恒等5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搭建“社工库”网站等,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次,包括将个别社会热点案件有关人员进行“开盒”,网站访问量共计30余万人次。 2025年4月11日至5月13日,公安机关将5人先后抓获。 2026年3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武、刘某彪、王某、孙某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某康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7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我国法律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都对与网络“开盒”相关的行为及法律后果作了详细规定。 1、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人通过网络“开盒”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果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