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止滥用人脸识别,新规定8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5号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法规全文 为正确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人脸信息的处理包括人脸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本规定所称人脸信息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 第二条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