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违反 GPL 协议致侵权,被判赔偿 50 万元
近日,一起关于 GPL 版权纠纷案裁判文书公示。一审判决书显示,GPL3.0 协议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一审判定两侵权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此判例可以说是中国首个明确 GPL3.0 协议的法律效力的案例。判决书显示,明确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侵权法律责任,一方面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他人对开源软件的不正当利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保护授权人的利益,使他们保有继续创作的动力,促进源代码共享和知识的传播。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是因为违反 GPL3.0 协议导致 GPL3.0 协议自动解除,被告失去了 GPL3.0 协议下的源代码授权保护,进而构成侵权。 判决书中对于违反 GPL3.0 协议的侵权责任明确如下: 关于违反 GPL3.0 协议的侵权责任。 著作权法为了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仅规定非权利人可以在如“合理使用”等范围内使用作品,诸如复制、修改、发行等权利则专属于权利人,任何人非经许可实施这些行为将构成侵权。 根据 GPL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