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解读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9号),《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21年4月27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要点解读 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 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2. 关基保护工作部门 上述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即保护工作部门。 保护工作部门根据第九条提及的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 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保护工作部门。保护工作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认定。 3. 关基运营者主要责任义务 (1)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安全保护措施 (2)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 (3)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并对专门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