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遗忘权”离我们还有多远?
如果能选择,你愿意被世界记住,还是被世界遗忘?太多时候,人们把被记住默认为是“好”,被忘记是“坏”,然而,在信息爆炸的今天,“被遗忘”或许比“被记住”更难。
比利时就有这样一位公民,迫切地想“被世界遗忘”。他曾要求谷歌删除一些与他有关的新闻文章,但被谷歌拒绝了。于是,他就以 “被遗忘权被侵犯”为由状告谷歌,最终让这家网络巨头公司被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罚款60万欧元(68.4万美元)。
每个人都有被遗忘的权利
在20世纪的末,网络传播和储存信息的威力初现端倪,几乎任何个人信息被网络公开后就可以传递千里,对当事人造成许多困扰。于是,1995年,欧盟首次在相关数据保护法律中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每个人都可以对自己已公开的相关数据提出删除要求。
2012年,欧盟委员会开始着手制定“被遗忘权”法,要求搜索引擎修改结果,以保护个人信息。2015年,美国加州也通过了相关法律,要求科技公司应用户要求删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若公司拒绝,则有可能催生相关诉讼。 2018年5月25日,《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以欧盟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以及行使它的限制条件。
在学术界,“被遗忘权”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大多数观点认为“被遗忘权”是“隐私自主权”或“个人信息自主权”的分支,这些痕迹往往是个人历史中不愿意让别人“知晓”的信息。这一法律与传统的信息泄露还有所不同。它并不是个人敏感信息的泄露,而是对老旧、过时信息的删除。数据的窃取和泄露一般都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关联度,比如身份证件信息和手机号码等,但这些信息是黑客以不正当手段窃取并利用的。而“被遗忘权”则更像是“一个人的历史”。当容量无限的网络还储存着每个人的过去时,“被遗忘”的权利就被推到了舆论漩涡之中。
想要被遗忘有多难?
然而,在互联网的洪流和搜索引擎的力量下,想要“不被遗忘”并不容易。历史上就有许多网络巨头公司因为违反了“被遗忘权”而陷入法律纠纷。
我国首例由于“被遗忘权”而引发的纠纷案发生在2015年。该案的当事人任甲玉曾在无锡陶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过相关教育工作,后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然而,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任甲玉发现仍有自己和陶氏教育的相关搜索。当时,他以陶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为由,遂主张“被遗忘权”,要求百度删除其关于陶氏教育的相关搜索。然而,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谷歌公司也不是第一次经历“被遗忘权”的纠纷了。2011年,一名西班牙男子在谷歌上搜寻自己的名字时,发现一篇1998年有关他因断供而被迫拍卖物业的新闻报道,他认为其隐私被侵犯,于是将报社及谷歌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报社删除该篇报道,同时也要求谷歌公司删除这篇报道的搜索链接。2012年,西班牙法院以该篇新闻报道的内容属于新闻自由的范畴驳回了其对报社的诉求,却判决支持了其对谷歌公司的诉求。
而这一次,这位匿名的比利时公民也成功了。数据保护机构判定谷歌拒删信息之举为 “特大过失”。最终,这家网络巨头公司被比利时数据保护机构罚款60万欧元(68.4万美元)。不过,谷歌对这一说法仍保有异议,并表示将对数据保护机构的决定提出上诉。
由此可见,想要被世界遗忘或许比被世界记住要更难。一方面,信息的储存方,如搜索引擎公司、科技公司等等并没有足够完善的删除技术,即使有,他们也总会以公司强大的物力、财力对个人进行压制,拒绝撤回;另一方面,因为这些老旧的个人信息太“没有价值”了,他们被重视的可能也变得很小。
被遗忘的信息真的被删除了吗?
既然要被遗忘,就必须是彻底的销毁。这种销毁不仅代表着所有信息在现实生活中不复存在,还需要它不被继续转发或讨论。然而,在互联网的环境中,做到这两点并不容易。
首先是在现实生活中的信息。即使获得了搜索引擎或科技巨头公司的统一,费尽千辛万苦将信息从公开网站上移除后,它就真的不复存在了吗?真相其实远比这复杂。当某一特定文件从搜索引擎上移除后,它依然会存在于相应的主机中。因此,被删除的公开信息只是不再被搜索引擎纳入序列,而不是真正消失了。
对于主机里的文件,除非有绝对合法的理由要求删除,否则一切就只能依赖于网管。若你耐心而有礼,对方或许会对你有个好印象,帮助你删掉那些令人不快的文件。
然而,哪怕网管在网站上删除了这一文件,网页的缓冲版本依然还会活在搜索引擎那里,直到引擎的网络爬虫再度访问那个页面,更新缓存内容。在这段时间内,缓存版本上的文件还是可以被人们获取,自由下载。从某种意义上说,许多文件可以像深渊一样,永远留存。
将信息从网络世界中抹去已然不易,想要抹去人类脑海中的记忆就更是难上加难。据不完全统计,从记忆的长度上看,纸质媒体的信息内容更容易被忘却,而网络信息却容易被长期流传和保存。这也就是说,由于网络特有的黏性和活跃度,人们更容易记住网上的内容,但却更难以忘记它们。
不仅如此,从法律规范上看,网络中个人信息的删除,其效果也比纸质媒体时代要弱很多。在过去,错误报道可以通过名誉权诉讼等制度得以弥补的,而网络信息,由于其黏性过大,简单的诉讼或许挽救不了大规模的认知偏差。
为什么“被遗忘权”很重要?
前文已经提到,“被遗忘权”的行使主要是在个人过去被公开的、但与现实不符的信息。既然是不正确的、过时的信息,他们为什么这一权利对个人隐私的数据依然很重要呢?
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1) 被遗忘权所针对的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
个人数据之所以值得保护,根本原因在于它是一种财产。根据信息是否具有价值,可以将个人信息分为有价值的信息和无价值的信息。所谓有价值的信息是指能够对个人财富、声望、地位等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许多老旧信息虽然已经过时,但是能让人追踪到你的过去,甚至顺藤摸瓜找到现在你的身份。
(2) 被遗忘权针对的信息是不可撤回的信息
根据数据是否可以撤回,可以将数据分为可撤销数据和不可撤销数据。所谓可撤销数据即数据主体单方面可以删除数据内容,无论是平台中还是网络中至此均没有相关内容。所谓不可撤销数据即数据发布者单方无法彻底删除数据,数据的删除需要平台的允许或配合。对于可以删除或者撤回的数据,数据主体自己便可以轻易删除,且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自然无须专门为此赋予权利。若数据的删除权掌握在平台或者其他搜索引擎中,此时需要一种权利帮助个人删除相关信息。
结语
纵观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史,自上个世纪以来,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初见雏形。然而,随着网络科技的逐步发展,新兴的信息化产业、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平台、日益壮大的搜索引擎系统等对数据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新的威胁,原有的法律实施方式和力度不再能满足新的法律关系的要求。
然而在当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终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细化,它的进一步实施也将促使我国的法律体系逐步适应社会进步的需求。因此,积极推动现有平台个人信息删除规则实施、谨慎对待被遗忘权立法是推动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的首要举措。
在网络时代,可见的数据早已不代表一切,更多的个人信息就像海平面下的冰山一样被隐秘在深海之中。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已经被销毁。我们到底该如何“被世界遗忘”?“被遗忘权”离我们还有多远?幸好,国家在这方面的相关法案已经在不断完善,去年5月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还有最近公布《数据安全法(草案)》或许会告诉我们一些蛛丝马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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